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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網路銷售 114 年 6,716 億元:電商品牌的七天鑑賞期、網站必載資訊與搜尋指南
依經濟部統計,114 年零售業網路銷售額 6,716 億元、年增 2.8%,第 4 季占零售業營業額 14.8%。整理消費者保護法對網路交易的資訊揭露與七天解除權、行政院公告的例外商品、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以及電商網站的搜尋基本功。

本頁寫給自營網站或在網路上銷售商品的品牌與店家。在電商平台上架的賣家,平台另有自己的規則,本頁以法規與自有網站為主。
數字:網路銷售仍在成長,整體零售持平
經濟部統計處 115 年 1 月發布的資料:
- 114 年全年零售業網路銷售額 6,716 億元,年增 2.8%。
- 第 4 季網路銷售額 1,927 億元、年增 3.9%,占整體零售業營業額 14.8%,較上年同季增加 0.4 個百分點。
- 同年整體零售業營業額 4 兆 8,448 億元,年減 0.2%。
整體零售持平、網路銷售仍在成長。經濟部說明,第 4 季的成長主因是業者配合歲末節慶推出行銷活動、優化會員權益並擴增線上銷售通路。
網站上必須寫清楚的資訊
《消費者保護法》把透過網際網路、在消費者無法先檢視商品的情況下成立的交易,定義為「通訊交易」(第 2 條)。第 18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訂立契約時,應以清楚易懂的文句提供下列資訊,且經由網路交易者,要以消費者可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
- 企業經營者的名稱、代表人、營業所,以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 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價格、付款期日與方式、交付期日與方式。
- 消費者依第 19 條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
- 哪些商品依第 19 條第 2 項排除解除權。
- 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
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外要求:
-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的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都是契約的一部分。
- 下單前要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等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
- 寫明運費的計價與負擔方式;沒寫的,視同由業者負擔。
- 說明申訴與爭議處理機制及聯絡資訊。
-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片面變更商品規格或契約內容。
七天解除權與例外
- 七天內可無理由解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 7 日內,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第 19 條)。違反這條的約定無效。
- 沒告知,期限延後起算:沒有提供解除契約的相關資訊時,7 日從提供資訊的次日起算,最長到 4 個月。
- 退款時限:業者應於取回或收到退回商品、或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的次日起 15 日內,返還消費者已付的價款(第 19 條之 2)。
行政院訂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列出可以排除七天解除權的情形,但必須先告知消費者: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依消費者要求的客製化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清單以外的商品,不能自行約定「拆封不退」「特價品不退」來排除七天解除權;第 19 條規定,違反這條所為的約定無效。
搜尋:電商網站的基本功
- Google 商家檔案的資格:Google 的規範是,有可供客戶造訪的實體店面,或為客戶提供到府服務的商家,才能建立商家檔案。只在網路銷售、沒有門市的品牌,不符合資格;有門市的品牌,則依門市建立,見零售業指南。
- 網站本身:商品頁要能被 Google 檢索、重要資訊以文字呈現、每頁有獨特標題,見技術 SEO 檢查表。
- AI 搜尋:Google 說明 AI 摘要沒有額外的技術要求,結構化資料要與頁面上顯示的文字相符,見AI 摘要怎麼出現。
廣告:寫了就要做到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商品頁上的規格、贈品與到貨時間,都要能兌現。
結論:把規則寫在網站上,就是最好的客服
網路銷售持續成長,但消費者也越來越熟悉自己的權利。把聯絡方式、退貨方式、例外商品與運費規則清楚寫在網站上,不只是法規要求,也能減少客服與退貨爭議。
資料來源
- 經濟部:114 年 12 月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營業額統計(115 年 1 月 23 日發布)查閱 2026-10-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查閱 2026-10-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查閱 2026-10-07
- 行政院: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 1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查閱 2026-10-07
-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在 Google 上宣傳商家的相關規範查閱 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