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的網路資訊指南:推展業務規範、廣告標示與 Google 商家檔案

依法務部統計,114 年底累計已領律師證書 21,639 人。整理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推展業務規範對廣告的要求(標示姓名與事務所、表明廣告、不得宣稱勝訴率),以及律師與事務所的 Google 商家檔案規範。

辦公室內的會議桌與綠色座椅
會談空間示意Mike van Schoonderwalt / Pexels

本頁寫給執業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內容整理公開的法規與自律規範,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以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規範與函釋為準。

數字:每年 700 多位新律師

法務部「本國律師人數」統計:

年別 新領證人數 年底累計已領證人數 年底累計加入公會人數
110 年 444 18,928 11,123
112 年 723 20,171 11,998
114 年 737 21,639 13,168

新領證人數是指當年經律師考試及格、請領律師證書的人數(不含補發或換發)。近三年每年都有 700 多位新律師。

推展業務:律師法與倫理規範的界線

  • 律師法第 40 條: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的方法推展業務;推展業務的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
  •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除外);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其他不正當的方法。

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網站與廣告的具體要求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倫理規範訂定的「律師推展業務規範」(111 年 8 月 1 日施行):

  1. 可以做的方式:發送簡介、信函、電子郵件,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名片,或在網際網路設置網站及各式傳播工具(第 2 條)。
  2. 要表明的資訊:推展業務應表明律師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第 2 條)。
  3. 標明是廣告:廣告應在傳播內容的明顯處表明為廣告;但事務所或律師的官方網站不在此限(第 2 條)。
  4. 保存紀錄:廣告行為終了起 3 年內,保存完整廣告複本與日期、場所等紀錄(第 3 條)。
  5. 不得有的內容(第 4 條):重大扭曲或省略事實與法律、引人錯誤、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貶抑特定律師或事務所、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等。
  6. 不得表示的事項(第 5 條):訴訟勝訴率;顧問對象或委任人;受任中的事件;過去處理或參與的事件。後三項在事件廣為人知、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其利益,或經事前書面同意時不適用;但取得同意不得支付報酬。
  7. 名稱:事務所名稱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與政府機構、非營利法律服務或法律扶助機構有關的文字(第 6 條)。
  8. 介紹費:不得藉支付費用與單純介紹案件的人推展業務;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許可的律師平台服務除外(第 7 條)。

網站上的「成功案例」「勝訴率」「服務過的客戶」區塊,都和第 5 條直接相關,上線前應逐一對照。

Google 商家檔案:事務所與律師個人

Google 的規範把律師列為「個人專業執業人員」:

  1. 律師個人檔案:直接為大眾提供服務,且消費者可在表定服務時間於已驗證的地點聯繫上本人時,才應建立;檔案可列出頭銜(例如「律師」)。助理與客服人員不應建立自己的商家檔案。
  2. 同一事務所有多位律師:事務所應為該地點建立自己的商家檔案;律師個人檔案的標題只能放姓名,不加事務所名稱。
  3. 只有一位律師的據點:可以和事務所共用一個商家檔案,命名格式為「[事務所]:[律師姓名]」。
  4. 不得為不同服務項目分別建立商家檔案,例如不能為「離婚」「車禍」各建一個。
  5. 名稱與招牌一致:不加入「台中離婚律師推薦」之類的關鍵字。

評論:回覆時先想到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權利及義務。回覆 Google 評論時,不要確認對方是否為委任人,也不要提及案件內容;推展業務規範第 5 條也不允許未經同意表示委任人與事件。可以回覆一般性的處理原則與聯繫方式。以回饋換評論違反 Google 的政策,詳見負評怎麼處理。

結論:專業服務的廣告,信任比曝光重要

律師人數逐年增加,但律師的廣告受到法律與自律規範的嚴格限制:標示清楚的身分、不誇大、不談勝訴率、不洩漏委任人資訊,才是讓當事人放心委任的網路資訊。

資料來源

  1.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本國律師人數查閱 2026-10-07
  2. 全國法規資料庫:律師法查閱 2026-10-07
  3.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查閱 2026-10-07
  4.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推展業務規範(111 年 8 月 1 日施行)查閱 2026-10-07
  5.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在 Google 上宣傳商家的相關規範查閱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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