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美髮、美容、美甲店要辦什麼:營業衛生、從業人員健檢、器具消毒、化粧品販售與醫療界線
營業衛生沒有全國性法律,由各縣市自治條例規定。以臺北市與新北市條例為例整理:衛生管理人員、每年健檢與講習、場所設備與消毒方法;店內賣化粧品或做自有品牌的規定;醫師法與醫療法的界線;以及技術士證在現行條例中的地位。
本頁寫給準備開美髮店、美容工作室或美甲美睫店的人,重點是開店後衛生局會檢查的事。美業統計、醫療廣告的禁止與美容定型化契約的主要規定,已整理在美業的網路資訊指南。醫學美容(雷射、注射、換膚等)屬醫療業務,不在本頁範圍。本頁引用的營業衛生規定是地方法規,各縣市不同,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美容美髮在經濟部營業項目屬「JZ99080 美容美髮服務業」,不是登記前要先經許可的業務,辦好商業登記就能營業。衛福部說明「營業衛生為地方自治事項」,目前沒有全國性的營業衛生法律,所以開店後要遵守的是店面所在縣市的營業衛生自治條例:通常包括指定衛生管理人員、員工健檢與講習、場所設備與器具消毒。店內賣化粧品,還要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臺北市一人美甲工作室:適用臺北市的營業衛生自治條例;自己就是從業人員,也要指定衛生管理人員、每年健檢與講習。
- 新北市美髮沙龍:新北市的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在 115 年 7 月 22 日公布,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開店前向新北市衛生局確認施行日與公告的健檢項目。
- 想推出自有品牌洗髮精:委託工廠製造的自有品牌屬「委託製造者」,上架前要完成化粧品產品登錄。
- 臉部保養想加做挑粉刺:新北市衛生局的宣導單說明,用美容棒扎毛孔、挑粉刺屬侵入性處置,是醫療業務,美容業者不能做。
營業衛生:以臺北市為例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把美容美髮業定義為「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美容等之營業」,主要規定如下:
人員
- 衛生管理人員(第 4 條):負責人要指定專人,須經衛生局或其認可機構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場所的衛生管理人員。
- 健康檢查(第 8 條):從業人員健檢合格後才能從業,之後每年定期檢查。臺北市衛生局公告的項目是胸部 X 光肺結核、傳染性眼疾與傳染性皮膚病。
- 衛生講習(第 8 條):從業人員每年參加衛生局或其認可機構的衛生講習;臺北市有線上課程,學習證明留存在營業場所備查。
- 工作時(第 13 條):工作前後洗手,修面或美容時戴口罩;發現消費者有傳染性皮膚病,接觸過的用具要丟棄或洗淨消毒。
場所與器具
- 設備(第 14 條):座椅之外要有流水式盥洗臺、排水裝置、工具消毒設備與裝碎髮的有蓋容器。
- 消毒(第 5、10 條):理髮、美髮、美容器具使用後要清潔消毒;直接接觸消費者身體的圍巾或頭墊,要另加清潔軟紙;拋棄式刮鬍刀等不得重複使用。消毒方法依衛生局公告,例如紫外線消毒箱、藥用酒精、煮沸或蒸汽,各有溫度、濃度與時間的要求。
- 其他(第 6 條):病媒防治、有效期限內的簡易外傷藥品與器材,並在明顯處張貼衛生標示。
罰則:違反衛生管理人員或健檢講習規定,經限期未改善,處負責人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第 20 條);違反場所與器具規定,處 4,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第 21 條);規避或拒絕稽查,處 5,000 元以上 2 萬 5,000 元以下(第 22 條)。
新北市的不同:新北市條例把「美體」也納入定義,要求從業人員每年健檢,但衛生講習是衛生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 3 年至少一次,並要求消毒與冷卻水塔清洗作成紀錄保存一年。其他縣市請查當地衛生局。
技術士證要不要
臺北市與新北市的營業衛生自治條例,都沒有要求從業人員持有美容或美髮技術士證;過去要求持證的〈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已在 94 年廢止。技術士證屬勞動部技能檢定,可以當作能力證明。其他縣市的規定,以當地自治條例為準。
店內賣化粧品、做自有品牌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以販賣化粧品為營業的就是「化粧品業者」,店內賣洗髮精、保養品、指甲油也算:
- 不得改標分裝:販賣業者不得改變化粧品的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後出售(第 7 條第 5 項)。大罐分裝成小瓶賣,要特別注意。
- 來源要能證明:來源不明或逾期的化粧品不得販賣或提供試用,進貨單據要留著。
- 不良反應要通報:正常使用卻引起死亡、住院等嚴重不良反應時,業者要通報(第 12 條)。
- 自有品牌要登錄:食藥署 Q&A 說明,製造或委託製造的業者要在系統登錄產品,批發、零售商不必再登錄;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每件登錄費 800 元,登錄有效期間 3 年。
- 廣告罰則:宣傳虛偽誇大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宣稱醫療效能處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第 20 條)。違反第 7 條第 5 項等販賣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第 23 條)。
美容與醫療的界線
- 醫師法第 28 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 醫療法第 17 條: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的名稱;違反依第 103 條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店名不要用「醫美中心」「醫學美容館」。
- 新北市衛生局的例子:美容業務以人身表面的化粧美容為主,不得改變人體結構與生理機能;挑粉刺、清膿痘屬醫療業務;紋眉時注射局部麻醉劑也不行,麻醉屬醫療行為。
醫療廣告的禁止與罰則,見美業頁。
美容契約:產業頁之外的細節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脫毛、美指(甲)等,不含美髮。產業頁已整理審閱期、預付履約保障與退費;另外要注意:
- 因繳費而獲贈的商品,價值不得超過總費用的 20%,解約時不得要求返還或扣除。
- 全額預付的不得用信用卡分刷,刷卡手續費由業者負擔。
- 以購買商品贈送美容服務的,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 50% 時,視為占 50%,解約時要退未使用部分。
- 會員卡補發工本費最高 100 元;服務內容與使用商品的紀錄,契約終止後至少保留 2 年。
開店之後:讓客人找得到你
美業的商家檔案名稱、類別與工作室招牌規定,見美業的網路資訊指南;店面使用類組(美容院屬 G-3)見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用途。
結論
美容美髮店辦好商業登記就能營業,但營業衛生由各縣市自治條例規定。以臺北市為例:指定受過訓練的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每年健檢(胸部 X 光等三項)與講習、設置流水式盥洗臺與工具消毒設備、器具依公告方法消毒。賣化粧品不得改標分裝,自有品牌上架前要登錄;挑粉刺、注射麻醉屬醫療業務,店名也不能用類似醫療機構的名稱。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函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資料(營業衛生為地方自治事項,102-10-15)查閱 2026-10-26
- 臺北市法規: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3、4、5、8、10、13、14、20–23 條)查閱 2026-10-26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營業衛生常見問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查閱 2026-10-26
- 新北市法規: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115 年 7 月 22 日制定)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4、7、10、12、20、23 條)查閱 2026-10-26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 Q&A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師法(第 2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 17、103 條)查閱 2026-10-26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美容業者廣告怎麼刊不會吃罰單(宣導單)查閱 2026-10-26
- 行政院: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閱 2026-10-26
- 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JZ99080)查閱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