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律師事務所要辦什麼:入會與執業費、四種事務所型態、全聯會登記與名稱規則、執行業務者的稅務
依律師法與施行細則、法務部收費標準、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與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記規則、營業稅法與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辦法整理:證書費 3,000 元、只能擇一地方公會、全國執業費每月 700 元;獨資、合署、合夥的責任差別;事務所 10 日內登記與名稱禁用字;收費開編號收據、交際費 5% 上限與扣繳 10%。
本頁寫給準備自己開業、或和其他律師一起設立事務所的律師,重點是開業的程序與事務所的經營規則。律師人數統計、推展業務規範、保密義務與商家檔案的設定,已整理在律師事務所的網路資訊指南。內容依律師法、全國律師聯合會規則與稅法整理,各地方公會的會費另依其章程,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律師事務所不辦一般的商業登記流程,而是:取得律師證書 → 擇一地方公會入會(同時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 設立後 10 日內經地方公會向全聯會登記事務所。稅務上,律師是所得稅法第 11 條列名的執行業務者,專業勞務不屬營業稅的「銷售勞務」,收費開立編號的收據。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剛結訓、想自己開業:先領律師證書,再選一個地方公會入會;事務所名稱可以先向全聯會預查。
- 兩位律師想合用辦公室、各接各的案子:屬「合署」,名稱如果讓人誤以為是合夥,全體要負連帶責任。
- 在台北開業、常跑台中的法院: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
- 想用「法律服務中心」當事務所名稱:登記規則禁止使用可能讓人誤認與政府或法律扶助機構有關的文字。
一、證書與入會
- 律師證書: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可以請領律師證書(律師法第 3 條);證書費 3,000 元,補發或換發 1,500 元。沒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 入會:擬執業的律師只能擇一地方公會為所屬公會,並同時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第 11 條);地方公會要在 30 日內審核,逾期沒有決定的,視為同意入會(第 12 條)。入會後可以在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第 19 條)。
- 全國或跨區執業費:受委任處理所屬公會區域外的法院、檢察署案件,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第 20 條)。依全聯會辦法,全國執業費每月 700 元,申請時一次預繳當年度;依全聯會章程(111 年 7 月版),跨區執業費每月不得超過 400 元,已繳全國執業費的不必再繳,全聯會常年會費每月 300 元。地方公會的入會費與會費各依其章程。
二、事務所型態與責任
律師法第 48 條列出四種型態,其中法人律師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
| 型態 | 內容 | 責任 |
|---|---|---|
| 獨資 | 一位律師設立 | 個人負責 |
| 合署 | 合用辦公處所與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 | 個別承擔責任 |
| 合夥 | 依民法合夥 | 就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 |
- 名稱讓人誤認為合夥:獨資或合署的事務所,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人誤認為合夥時,要依民法合夥規定負連帶責任(第 49 條)。
- 合夥人申報:合夥事務所要向全聯會申報合夥人姓名,變更時也要申報,全聯會會公開揭露(第 50 條)。
- 分事務所:要有一名以上常駐律師加入當地公會;受僱律師以僱用事務所為其事務所(第 25 條)。
三、事務所登記與名稱
依全聯會〈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記規則〉:
- 期限:設立或變更後 10 日內,由申報人經地方公會向全聯會辦理;地方公會形式審查後 30 日內送全聯會,全聯會 2 個月內辦理登記。申報人在獨資時是負責人,合署或合夥時是全體律師或推派的代表。
- 名稱預查:申報設立或名稱變更前,可以先申請名稱預查。
- 名稱規則:要用我國文字並使用「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不得與已登記的事務所名稱相同或混淆(以律師姓名為名者除外),寫業務種類不算可以區別的文字;不得使用國名,也不得用「服務中心」「研究中心」「基金會」「協會」這類會讓人以為和政府、公益法律服務有關聯的字詞。
- 註銷:不再經營要註銷登記,註銷後的名稱 1 年內不得再使用。
- 公開資訊:律師名簿中的主事務所名稱、地址、電子郵件與電話,會以網路等方式供公眾閱覽(律師法第 27 條)。
四、經營時的限制
- 兼職: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擔任民意代表的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的行業(第 41–43 條)。
- 酬金:要向委任人明示酬金的計算方法與數額(第 47 條)。
- 進修與公益:執業期間要參加在職進修,並參與法律扶助或其他公益活動(第 22、37 條)。
- 不得出借:把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給沒有律師證書的人使用,或非律師設事務所僱用律師執業,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金(第 128、129 條)。
五、執行業務者的稅務
- 營業稅: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不屬銷售勞務;施行細則第 6 條列明律師。財政部令另規定,專營專業勞務者出售自用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 帳簿:至少設置日記帳;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帳簿保存 10 年、憑證保存 5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寫最少 5 年,兩者並列供參考)。
- 收據:執行業務收入要開給憑證並留存根,憑證編號,記載日期、執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對象、收費項目與金額(辦法第 8 條)。
- 合夥設帳:聯合執行業務者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合約要載明各人的分配盈餘比例(查核辦法第 5、7 條)。
- 費用:交際費上限為收入的 5%;以自有房屋執業不得列租金;執行業務者本人原則上不得列報自己的薪資(查核辦法第 18、19、25 條)。
- 扣繳:客戶是扣繳義務人時,付律師費要按給付額扣繳 1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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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律師開業的程序是:領證(3,000 元)→ 擇一地方公會入會,30 日內審核 → 事務所開張後,限期 10 日送地方公會轉全聯會登記,名稱可先預查並避開國名與「服務中心」等字。合署與合夥的責任不同,名稱讓人誤認為合夥就要連帶負責。稅務上律師是執行業務者,專業勞務不屬銷售勞務,收費開編號收據,交際費以收入 5% 為限。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律師法(第 3、11、12、19、20、22、25、27、37、41–43、47–50、128、129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第 2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國執業費用收取及撥付辦法查閱 2026-10-26
- 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111 年 7 月版,第 27、33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記規則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與施行細則(第 6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2、4、8、11、12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7、18、19、25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查閱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