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補習班、才藝班要辦什麼:什麼情況要立案、申請流程、班舍面積、公共意外險與規費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與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整理:固定場址、對外招生 5 人以上並收費就算補習班;先申請設立、6 個月內申請立案;教室 30 平方公尺、每生 1.2 平方公尺;公共意外險每人 200 萬元;未立案招生處負責人 5 萬到 25 萬元。
本頁寫給準備開文理補習班、語文班、才藝班或技藝班的人,重點是開班前的立案程序。招牌、廣告、招生簡章、全國的三級退費與補教業統計,已整理在補教業的網路資訊指南,這裡不重複。內容依法規條文整理;設立細節由各直轄市、縣市訂定,下面的臺北市規定只是例子,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或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流程分兩段:先申請設立,核准後 6 個月內申請立案,拿到立案證書才能招生。沒有立案就用補習班名義招生,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器材設備得沒入,負責人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法務部函釋也說明,主管機關不能第一次查到只糾正、不處罰。
什麼情況算補習班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的定義有三個條件: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 5 人以上、收取費用。三個條件都符合,就要依規定立案。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登記或核准舉辦的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這個準則。
補習班分技藝與文理兩類(法第 6 條),可以合併設置;準則第 5 條規定不得開設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的類科。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租教室開國中數學班:固定場址、招生超過 5 人、收學費,要立案。
- 在家教 2 位鄰居小孩鋼琴:依第 2 條的定義,招生未達 5 人;準則沒有其他條文直接說明這種情況,人數或形式改變時,先向縣市教育局確認。
- 舞蹈工作室開成人班:如果以運動訓練業經營,屬另一套規定,見開健身房、運動教室要辦什麼;以補習班名義招生就要立案。
- 想同時開安親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是補習班,法源不同,見本頁最後一節。
步驟一:申請設立
準則第 8 條列出申請設立要附的文件,重點如下:
- 設立計畫書:寫明擬設名稱、班址與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擬辦類科與班數。
- 課程內容與進度表。
- 人員資料:負責人、設立人與班主任的學經歷與身分證明,班主任另附專任切結書。
- 班舍用途證明: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的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與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的,可以依縣市的「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辦理。補習班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D-5,查法見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用途。
臺北市的管理規則第 4 條另外要求班舍地理位置圖、負責人等人 3 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及學則。
步驟二:6 個月內申請立案
依準則第 9 條,核准設立後要在 6 個月內由設立人申請立案,附:
- 立案申請書。
- 擬聘教職員工名冊,附最近 3 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班舍使用權證明:期間要 2 年以上,租約要經公證或認證,班舍要有獨立門牌。
- 財產目錄。
設立與立案可以併同辦理,由各縣市規定。臺北市管理規則第 5 條另要求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與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安全檢查申報結果。立案後發給立案證書,準則第 10 條規定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規費(臺北市例):〈臺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短期補習班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申請設立許可應繳審查費 1,500 元;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也是 1,500 元。其他縣市請查當地規定。
班舍與班級
- 教室面積:準則第 12 條規定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 30 平方公尺,平均每位學生使用的教室面積不得少於 1.2 平方公尺。
- 班舍總面積:全國準則沒有規定;臺北市管理規則第 7 條要求不得少於 70 平方公尺。
- 防火管理人: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上要設置(準則第 12 條)。
- 幼兒:招收未滿 6 歲幼兒的,班舍不得設在 4 樓以上(一對一或家長陪同除外)。
- 班級人數:每班不得超過 60 人,不同補習班之間不得合班上課(第 26 條)。
班主任與教職員
- 班主任:一人且應專任,須成年;文理類科要專科以上學歷,技藝類科要專科以上,或高中以上並持所設類科的技能證明(準則第 19 條)。
- 不能擔任設立人或班主任的人: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與在學學生(在職進修除外),以及有特定犯罪紀錄者(準則第 20 條)。
- 聘人前要查詢: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規定,聘用教職員工前要向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性侵害、性騷擾等不適任情形,並附最新的刑事紀錄證明陳報核准;沒做到的,負責人一樣可能被罰 5 萬到 25 萬元,並按次處罰。
- 知悉不當行為要通報:依不適任人員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7 條,最遲 24 小時內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員工的勞健保與勞退,見請第一位員工前要辦的六件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準則第 29 條規定的最低保險金額:
| 項目 | 金額 |
|---|---|
| 身體傷亡,每一個人 | 200 萬元 |
| 身體傷亡,每一事故 | 1,000 萬元 |
| 財產損失,每一事故 | 200 萬元 |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 2,400 萬元 |
縣市訂得更高的,依縣市規定。沒有投保,主管機關可以糾正、限期改善或停止招生。
退費的縣市差異與無法開班
全國的三級退費標準已寫在補教業頁。縣市可以訂得更有利於學生,例如臺北市管理規則第 9 條分五級:開課日前第 60 日以前退 95%、開課前退 90%、開課當日課程結束後至第二次上課前退 70%、之後未達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以上得不退。
另外,準則第 25 條規定:可歸責於補習班而未能開班,要在原定開課日起 7 日內全額退費;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停課,要在事實發生次日起 10 日內按剩餘時數比例退費。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學校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財政部 108 年令明定,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的公司,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專營免稅勞務的,依第 29 條「得」免辦稅籍登記。過去有一則未立案補習班免稅的函令,已經廢止。兼賣教材、書籍的稅務處理,請向國稅局確認;營業稅的一般規定見商業登記、稅籍登記與統一發票。
安親班是另一套制度
國小學童放學後的照顧服務(安親班),法源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不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招收兒童 5 人以上就要依辦法辦理;每班以 15 人為原則,最多 25 人(辦法第 5 條)。
- 要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附消防查驗合格證明、經公證且有效期限 3 年以上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等(辦法第 10 條)。
- 未經許可辦理,依兒少法第 105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
補習班設立人同時經營安親班時,準則第 38 條要求兩者的場地明確區隔。
立案之後:讓家長找得到你
準則第 17 條要求招牌和立案名稱相符,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又要和招牌一致,所以商家檔案也用立案名稱,不要加上「升學第一」這類宣傳字詞;地址要是有招牌、家長可以到班的地點。補教業商家檔案與評論的寫法,見補教業的網路資訊指南。
結論
固定場址、對外招生 5 人以上又收費,就要立案:先申請設立,6 個月內申請立案,班舍租約要 2 年以上並公證。教室至少 30 平方公尺、每生 1.2 平方公尺;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人 200 萬元、每事故 1,000 萬元、財損 200 萬元、總額 2,400 萬元。未立案就招生,負責人最高罰 25 萬元,器材設備可以沒入。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9、24、25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5、8、9、10、12、17、19、20、25、26、29、3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6、7 條)查閱 2026-10-26
- 臺北市法規: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4、5、7、9 條)查閱 2026-10-26
- 臺北市法規:臺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短期補習班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29 條)查閱 2026-10-26
- 財政部主管法規:經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5、10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6、105 條)查閱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