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零售門市要辦什麼:商品標示、檢驗標識、秤重衡器、菸酒禁售、消防申報與公共意外險
依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度量衡法、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兒少法與消防檢修申報辦法整理:門市不得陳列未依法標示或未經檢驗的商品,秤重用的秤要經檢定,賣酒賣菸的警示標示與年齡限制,商場類場所每半年消防檢修,以及臺北市 500 平方公尺以上要投保公共意外險。
本頁寫給準備開服飾店、雜貨店、選物店、3C 或家電門市的人,重點是店裡賣的東西與店面本身要符合哪些規定。零售業統計、禮券規定、廣告與商家檔案的設定,已整理在零售門市的網路資訊指南;同時在網路上賣的,見開網路商店要辦什麼。內容依法規條文整理,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一般零售門市辦好商業登記就能營業,不必另外申請業別許可;菸酒管理法也沒有要求零售商另辦菸酒零售執照。開店後要注意的是:不陳列沒有依法標示或沒有檢驗標識的商品、秤重用的秤要經檢定、賣酒賣菸要貼警示並查年齡、入口貼禁菸標示、商場類場所定期消防檢修申報,以及所在縣市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規定。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進口選物店:自己從國外帶貨進來賣,商品要有中文標示;屬應施檢驗商品的,自己就是報驗義務人。
- 秤重販售的乾貨行:交易用的秤要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 有賣啤酒的雜貨店:出入口要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不得賣給未滿 18 歲的人,也不能用網路或郵購賣酒。
- 600 平方公尺的大型門市在臺北市: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比一般場所高。
商品標示:不能賣沒有標示的商品
依商品標示法,標示義務在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第 5 條),但門市要負責「不販賣、不陳列」:
- 第 13 條: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規定標示的商品。違反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限期停止,屆期未停止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有立即危害的可以直接處罰(第 18 條)。
- 進貨時對照的項目(第 6 條):商品名稱;國內廠商的名稱、地址與服務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的加註有效日期。進口商品另要標示國外製造商的外文名稱;文字以中文為主(第 11 條)。
- 抽查: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定期到店抽查,販賣業者要提供資料,不得規避(第 14 條)。
- 進口商品: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要求輸入的商品附中文標示與說明書,內容不得比原產地的簡略。
服飾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標示法訂有〈服飾標示基準〉(112 年 5 月 18 日生效版)。原產地、纖維成分與洗燙處理方法要縫在衣服本體上(嬰兒衣物、泳裝、內著類等可以用吊牌);纖維含量達 5% 以上的成分要標名稱與重量百分比。鞋、傘、包等不適用。
3C、家電、玩具:看商品檢驗標識
商品檢驗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罰 1 萬到 10 萬元,可以連續處罰(第 60-2 條)。
- 報驗義務人原則上是產製者或進口者,商品本體要有商品檢驗標識(第 12 條);來源不明時,銷售者就是報驗義務人(第 8 條)。
- 向國內代理商進貨時,先確認商品本體有檢驗標識;自己從國外進口的,自己要報驗。哪些品項屬應施檢驗,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準。
- 標準檢驗局可以到陳列銷售的場所檢查(第 49 條)。
秤重販售:秤要經過檢定
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3 條,交易使用的衡器屬應經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法第 20 條規定,未經檢定合格、或有效期間屆滿與修理改造後未重新檢定的,不得用來計量;使用中的度量衡器也要接受檢查(第 16 條)。違反處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第 53 條)。交易時要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第 13 條)。
賣酒、賣菸
| 項目 | 酒 | 菸 |
|---|---|---|
| 年齡限制 | 未滿 18 歲不得販賣(兒少法第 43 條),違反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未滿 20 歲不得供應,難以辨識時要求出示證件(菸害防制法第 17 條),違反處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
| 店內標示 | 出入口或適當地點貼「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菸酒管理法第 35 條) | 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 |
| 販賣方式 | 不得用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 | 不得放在消費者可自行拿取的開放貨架,每包不得少於 20 支(第 8 條) |
| 其他 | 逾有效期限的菸酒不得販賣,會被沒入 | 電子煙等類菸品全面禁止販賣與展示,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
菸酒管理法的警示與販賣方式違規,罰 1 萬到 5 萬元,也會按次處罰(第 55 條)。
店內禁菸
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把商場等供公眾消費的室內場所列為全面禁菸,所有入口都要設置明顯的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的器物;違反處場所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第 40 條)。
消防:商場類場所每半年檢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把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與零售市場列為甲類場所第四目;家具展示販售場屬乙類。依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甲類第四到七目要每半年檢修一次,在每年 5 月底及 11 月底前申報。街邊門市是否屬於商場,以使用執照與用途分類認定,請向當地消防局確認;店面的類組查法見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用途。
公共意外責任險:以臺北市為例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把「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店舖、批發零售場所與超級市場列為應投保場所。最低保額為每人 600 萬元、每事故 3,000 萬元、財損 300 萬元,這一類場所的每年總保險金額是 1 億 3,200 萬元;有電梯的要另保電梯意外責任險,保單與繳費證明要張貼在店內明顯處。其他縣市請向當地政府確認。
結論
一般零售門市不必另外申請業別許可,但要把關店裡的商品:沒有依法標示的不陳列(屆期未停止罰 2 萬元起),應施檢驗商品要有檢驗標識,秤重用的秤要經檢定。賣酒要貼三項警示、不賣未滿 18 歲;賣菸不賣未滿 20 歲、不放開放貨架;門口要有禁菸標示。若屬商場類場所,每半年做消防檢修、5 月底與 11 月底前申報;臺北市 500 平方公尺以上要投保公共意外險。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標示法(第 5、6、7、11、12、13、14、18、19 條)查閱 2026-10-26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服飾標示基準(112 年 5 月 18 日生效)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 24、56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檢驗法(第 6、8、12、49、60-2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度量衡法(第 13、16、19、20、53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3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菸酒管理法(第 30、35、55、57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91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菸害防制法(第 8、13、15、17、18、32、37、38、40 條)查閱 2026-10-26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五條附表一(檢修及申報期限)查閱 2026-10-26
- 臺北市法規: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5、6、7 條及附表類序三)查閱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