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寵物店、寵物美容與寄宿要辦什麼:特定寵物業許可、專任人員、籠舍與每日紀錄
依動物保護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收費標準與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整理:犬貓買賣與寄養要先拿許可證(每件 2,000 元、最長 3 年)再辦商業登記,單做美容不在許可範圍;專任人員四種資格、籠舍尺寸與 60% 面積上限、紀錄保存年限,以及無照經營 10 萬到 300 萬元的罰則。
本頁寫給準備開寵物店、寵物美容店或寵物旅館(寄宿、安親)的人,重點是開店前的許可與每天要做的紀錄。寵物產業統計、廣告標示、美容定型化契約與寵物食品標示,已整理在寵物產業的網路資訊指南;動物醫院屬醫療,不在本頁範圍。內容依法規條文整理,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先看你做哪一種
| 你的生意 | 要不要特定寵物業許可 | 營業項目代碼 |
|---|---|---|
| 賣犬、貓 | 要 | F201081 特定寵物零售業(登記前須經許可) |
| 犬貓寄養、寵物旅館 | 要 | A401031 特定寵物服務業(登記前須經許可) |
| 只做寵物美容,當天接回 | 現行法規未列入許可範圍 | JZ99180 寵物美容服務業 |
| 只賣寵物食品與用品 | 不需要 | F206050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
| 賣動物用藥品 | 另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 — |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犬、貓),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依法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可以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 3 年為限。美容不在這三項之內;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的定義也寫明寵物美容「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寵物美容店想讓客人過夜寄放:只做美容不必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但兼做寄養就要。新北市動保處就公布過一家寵物美容院無照經營寄養,門口的寄養許可早已失效,被罰 10 萬元並責令停業。
- 只白天照顧的寵物安親:法規沒有直接說明不過夜的安親算不算寄養,開業前請向所在地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確認。
- 寵物用品店想賣除蚤藥:屬動物用藥品的商品,要另外申請販賣業許可證並有合格人員駐店;是不是動物用藥品,以產品上的許可證字號為準,不確定時問主管機關。
- 店裡想自製鮮食、零食來賣:屬「製造、加工」寵物食品的業者,有申報義務,見本頁後段。
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的順序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領得許可證之後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和一般先登記的順序相反。以臺中市公布的流程為例:
- 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
- 向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送件。
- 書面審查與人員現場會勘。
- 合格後繳費、核發許可證。
- 再辦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建管、土地使用、消防與環保規定。
應備文件(辦法第 5 條):負責人身分證明、專任人員與設施的證明文件與檢核表、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場所不是負責人單獨所有時的合法使用證明、停業或歇業時妥善處置寵物的規劃書;買賣業另附委託寵物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契約。縣市可以指定其他文件,例如臺北市要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建物、土地謄本。兼營買賣與寄養的,所有項目都要申請。
規費:〈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8 條,許可證每件 2,000 元。
效期與展延: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 3 年;要展延的,在期滿前 3 到 6 個月之間申請(辦法第 7 條)。負責人、營業地址或面積變更要重新申請許可,其他記載事項變更在一個月內辦理(第 8 條)。
專任人員:四種資格擇一
辦法第 4 條規定,每一個買賣或寄養場所,都要有一位以上的專任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
- 高中職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科系畢業。
- 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的相關專業訓練 200 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 營業場所現場工作 3 年以上經驗。
負責人具備前三款資格之一的,可以兼任專任人員,但只限兼任一個場所;第 4 款的工作經驗不能用來兼任。
場地與籠舍
辦法第 3 條附表二規定買賣與寄養場所的設施,重點如下:
- 飼養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場所總面積的 60%;同時有犬、貓的要合併計算,並分開飼養、適當隔間;罹病或受傷的動物要有隔離設施。
- 籠舍尺寸:犬籠寬度至少 90 公分、高度至少為犬隻肩高的 2 倍;貓籠寬 45 公分、高 60 公分起。每隻需要的底面積依體重而定:
| 動物與體重 | 每隻底面積 |
|---|---|
| 犬 15 公斤以上 | 2 ㎡ |
| 犬 10–15 公斤 | 1 ㎡ |
| 犬 5–10 公斤 | 0.5 ㎡ |
| 犬未達 5 公斤 | 0.25 ㎡(籠子最小 1 ㎡) |
| 貓 2 公斤以上 | 0.225 ㎡ |
土地使用分區也要注意。以臺北市為例,寵物寄養業只允許設在商業區,並附條件允許設在部分住宅區與工業區;其他縣市請查當地規定。建管的類組怎麼查,見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用途。
開業後每天、每季要做的事
依辦法第 10 條:
- 每日紀錄:由專任人員每天照實記錄寵物的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保存 2 年;主管機關稽查與評鑑時要在場。
- 許可證懸掛:放在營業場所明顯處。
- 買賣業的展示籠外資訊: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絕育情形、來源業者名稱與許可證字號。
- 買賣紀錄:照實填寫並保存 3 年。
- 晶片使用情形:繁殖業與買賣業每年 1、4、7、10 月底前,彙報上一季的晶片使用情形表。
賣出時要給買方 4 份文件(辦法第 13 條):寵物登記證明、飼養管理須知、最近 3 個月內獸醫師開立的診斷書或檢驗證明、來源母犬或母貓的晶片號碼。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健康不佳、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檢出特定遺傳疾病的犬貓,不得買賣(第 12 條)。
查核與評鑑: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主管機關每年查核一次、每 2 年至少評鑑一次,評鑑分優、甲、乙、丙四等並公告。
罰則
| 情形 | 條文 | 罰則 |
|---|---|---|
| 沒有許可就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 | 動保法第 25-2 條 |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業,拒不停業按次處罰;供繁殖或買賣的犬貓得沒入 |
| 設施、專任人員不符規定;來源無許可或未植晶片就買賣 | 動保法第 28 條 |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得公布姓名或名稱;處罰三次廢止許可 |
| 規避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 | 動保法第 29 條 |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 交易時不給買方寵物資訊文件 | 動保法第 30 條 |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
| 廣告沒有標示許可證字號 | 動保法第 30 條 |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
廣告包括網路與社群貼文。商家檔案、官網與粉專的介紹也是對外宣傳,建議一起標示許可證字號。
賣藥品、自製食品要另外處理
- 動物用藥品: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販賣業者要先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才能登記營業,許可證最長 5 年;依〈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要有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沒有許可證擅自營業,依第 40 條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非動物用藥品也不得宣稱預防或治療疾病(第 19-1 條)。
- 自製或進口寵物食品:〈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的申報義務人是製造、加工或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單項商品要在首次製造或加工後 30 日內申報。只零售、不自製也不進口的店不必申報,但仍不得販賣逾期或標示不全的寵物食品。
查合法業者與自己的許可狀態
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有「合法寵物業者名單」,可以依縣市、業務項目與評鑑等級查詢,列出許可證號與有效日期。開業後也可以用它確認自己的許可是否在有效期內;新北的案例提醒,許可過期就等於無照。
結論
賣犬貓或做寄養,先向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每件 2,000 元、最長 3 年),拿到許可後才辦商業登記;單純做美容現行法規未列入許可範圍,但兼做寄養就要許可。準備好一位符合資格的專任人員、符合尺寸的籠舍與每日紀錄,廣告標上許可證字號。無照經營罰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並令停業。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 22、22-1、22-2、25-2、28、29、30、3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3、4、5、7、8、9、10、12、13 條及附表二)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3、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19-1、40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第 2、4 條)查閱 2026-10-26
- 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A401031、F201081、JZ99180)查閱 2026-10-26
- 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合法寵物業者名單查閱 2026-10-26
- 新北市政府:毛寶貝出遊不孤單,新北提醒寄養先看五大指標(2026-02-17)查閱 2026-10-26
- 臺北市法規:臺北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查閱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