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婚紗攝影、婚宴與外燴要辦什麼:營業項目、婚紗契約細節、辦桌退訂四級表、道路辦桌許可與場地保險

依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婚紗攝影服務與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處罰條例、食品業者技術證照人員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強制投保辦法整理:婚紗的催告、保管 6 個月與隨時終止;辦桌依訂約時點分四級返還定金;業者違約加倍返還;在道路擺設筵席要先取得警察機關許可。

本頁寫給準備開婚紗攝影公司、婚宴會館、辦桌外燴或婚禮顧問的人,重點是兩份定型化契約裡、開業時就要寫進合約的細節。結婚登記統計、婚紗契約的收款比例與照片著作權、辦桌契約的定金上限與第一級退訂,已整理在婚禮產業的網路資訊指南。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與 GHP 見開餐廳、小吃店要辦什麼。內容依法規與公告整理,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婚紗攝影屬經濟部營業項目「JZ99030 攝影業」,婚禮顧問屬「JZ99090 喜慶綜合服務業」(代辦婚禮儀式、喜宴場所規劃與佈置),目前查無這兩類的專屬設立許可,依一般登記即可。真正要準備的是:婚紗與辦桌兩份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外燴的技術士比率與 200 人報備、在道路上辦桌的警察機關許可,以及場地所在縣市的公共意外險規定。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新人拍完婚紗一直沒來選片:先依契約催告,超過一定期間後,業者對照片的保管責任會減輕。
  • 新人在婚宴前 100 天取消辦桌:退多少定金,看訂約日與餐會日的距離,以及通知到達的時間。
  • 颱風導致婚宴無法舉行:屬不可抗力,見下方辦桌契約第十二點的處理方式。
  • 在社區巷子裡辦桌:要先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使用道路。

婚紗攝影契約:產業頁之外的條款

依經濟部公告的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規定:

  • 付款階段(第四點):可以分為定金、選定禮服或拍攝日期、拍攝、選定樣片、取件、取得禮服付清尾款、禮服押金等階段;「選定樣片」包括數位攝影的電子檔。
  • 新人配合(第五點):化妝、試穿、拍攝等需要新人配合而沒有配合時,業者要定 7 日以上期限催告,逾期無正當理由的,業者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
  • 逾期未選片或取件(第七點):業者定 7 日以上期限催告;期限屆滿起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保管責任,屆滿 6 個月後可以不負保管責任。
  • 瑕疵修補(第八點):照片製作有瑕疵,新人可以請求在期限內修補或重做;業者不修補或無法修補,新人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 禮服押金(第九點):禮服沒有毀損或毀損不可歸責於新人時要返還;可歸責於新人時,求償以押金為限,業者能證明損害超過的除外。
  • 隨時終止(第十二點):新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可以請求終止前已提供服務的報酬,另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 服務項目附件:要載明選禮服、拍攝、選樣片與取件日期、拍攝地點與組數、相本規格、禮服件數;約定業者可以使用新人照片的,要寫明用途。

辦桌(訂席、外燴)契約:退訂四級表

依衛福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消費者退訂時返還定金的比例,依「訂約日距餐會日」分四級;產業頁已寫第一級(180 日以上),其他三級如下:

訂約日距餐會 通知到達距餐會 返還定金
90~179 日 135~179 日 / 90~134 日 / 45~89 日 / 15~44 日 90% / 75% / 50% / 25%
30~89 日 60~89 日 / 30~59 日 / 10~29 日 90% / 75% / 50%
29 日以內 20~29 日 / 10~19 日 90% / 50%

最後一段時間內(例如 14 日或 9 日內)通知,或怠於通知的,業者可以不返還;返還 90% 的那一級,業者保留超過 1 萬元的部分仍應返還。

其他條款

  • 業者違約(第十一點):可歸責於業者而無法履行,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或按比例減少價金。
  • 不可抗力(第十二點):天災、政府法令等,任一方可以解除,業者要無息返還定金;知悉場所停水停電的也可以解除或另行約定(第十三點)。
  • 結帳(第八點):消費者在餐會當日結清餘款;服務費要勾選不收、收、內含或外加。
  • 保證桌數(第十四點):消費者在約定日期前確認,實際未達時業者可依保證桌數收費。
  •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的解除或終止權、業者片面變更、變相加價、免除依消保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負的責任、糾紛只以業者保存的資料為準。

外燴與婚宴的餐飲規定

  • 技術士比率: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承攬筵席與外燴的餐飲業 75%;在觀光旅館辦婚宴的,觀光旅館餐飲業是 85%。其他食品業者規定見餐廳那一篇。
  • 200 人報備:外燴辦理 200 人以上餐飲,要在 3 日前向辦理地點的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內容包括委辦者、承辦者、地點、人數與菜單(GHP 第 33 條)。

在道路上辦桌:先取得警察機關許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2 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擺設筵席;未經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責令即時停止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

以新北市淡水分局的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為例:要在使用時間 3 天前(不含假日)到分局申請,知會使用範圍內的一樓住戶並取得同意,不得封閉道路(至少保留一個車道),並設警告標誌與照明。各分局與縣市的作法不同,向辦桌地點的轄區警察分局確認。

婚宴場地的公共意外險

以〈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為例,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要投保,最低保額每人 600 萬元、每事故 3,000 萬元、財損 300 萬元、每年總額 6,600 萬元,提供食品的要加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附表沒有「宴會廳」這一項,婚宴會館是否歸入餐廳,由臺北市政府依場所類別認定;其他縣市規定不同。

結論

婚紗與婚禮顧問依一般登記即可營業,重點在契約:婚紗要寫清楚各階段日期,新人不配合或不取件時先定 7 日催告,屆滿 6 個月可不負保管責任,新人可以隨時終止。辦桌依訂約時點分四級返還定金,業者違約要加倍返還,不可抗力無息返還。外燴技術士比率 75%、200 人以上 3 日前報備;在道路辦桌先向警察分局申請,未經許可罰 1,200 元以上。

資料來源

  1. 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JZ99030 攝影業、JZ99090 喜慶綜合服務業)查閱 2026-10-26
  2. 行政院: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閱 2026-10-26
  3. 行政院: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閱 2026-10-26
  4.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2 條)查閱 2026-10-26
  5.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查閱 2026-10-26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查閱 2026-10-26
  7.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查閱 2026-10-26
  8.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3 條)查閱 2026-10-26
  9. 臺北市法規: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3、5、6 條及附表類序四)查閱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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