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旅館、民宿要辦什麼:兩套登記程序、責任保險金額、規費與每月申報
依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與民宿管理辦法整理:旅館先辦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登記(規費 5,000 元),民宿限特定地區與 8 間或 15 間以下(規費 3,000 元);兩者的責任保險最低保額、營運資料申報期限,以及 114 年 4 月修法後依房間數計算的未登記罰鍰。
本頁寫給準備開一般旅館或民宿的人(觀光旅館另有規定,不在本頁範圍),重點是開業前的登記與保險。住宿業統計、房價報備、廣告標示登記證編號與 Google 商家檔案的星級,已整理在旅宿業的網路資訊指南。內容依法規條文整理,地方政府可能另訂自治法規與處理期間,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旅館和民宿是兩套程序
| 一般旅館 | 民宿 | |
|---|---|---|
| 依據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民宿管理辦法 |
| 商業登記 | 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 | 商業登記法第 5 條列為可免辦 |
| 向誰登記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 地點與規模 | 依建管與分區規定 | 限特定地區;8 間或 15 間以下 |
| 登記規費 | 登記證與專用標識 5,000 元 | 登記證 1,000 元+標識牌 2,000 元 |
| 責任保險(每人體傷) | 300 萬元 | 200 萬元 |
| 營運資料申報 | 每月,次月 20 日前 | 每年 1 月、7 月底前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25 條規定,旅館與民宿都要先登記、領取登記證與專用標識,才能開始營業。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市區整棟改成 12 間房的旅館:要辦旅館業登記,建管上屬 B-4 類組。
- 台東山上自宅隔出 5 間房:位於非都市土地,可以申請民宿;客房數 5 間以下,建管類組屬 H-2。
- 都市住宅區的公寓想做日租:民宿只能設在非都市土地、特定都市計畫地區或國家公園區,而且不得設於集合住宅(有例外條件);一般市區公寓不符合民宿條件,要做只能走旅館業登記。
- 休閒農業區想做 10 間房:依民宿管理辦法第 4 條,這類特定地區的民宿規模上限放寬到 15 間。
一般旅館:先登記,再申請旅館業登記
程序: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除了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還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才能營業。審查時,地方政府可以邀建築與消防單位一起實地勘查;通過後書面通知繳費、領取登記證與專用標識(第 13 條)。
應備文件(第 4 條第 2 項):
- 旅館業登記申請書。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所有人自己申請的免附)。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客房與其他服務設施的照片。
-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
觀光署的說明頁另列了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項目,以申請地的地方政府公告為準。
最少要有:旅客接待處、客房、浴室(第 6 條)。
規費:第 35 條,申請登記繳交登記證與專用標識規費 5,000 元;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登記證 1,000 元;補發或換發專用標識 4,000 元。
建管與消防:旅社、旅館屬建築物使用類組 B-4;在消防分類上,旅館屬甲類場所。查法見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用途。
民宿:地點、規模與經營者都有限制
能開的地方(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
- 非都市土地。
- 位於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古蹟保存區域等的都市計畫範圍。
- 國家公園區。
規模(第 4 條):客房 8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與離島,可以到 15 間、400 平方公尺,其中用農舍經營的以 300 平方公尺為限。
其他條件(第 8 條):
- 建築物用途以住宅為限(上述地區可用農舍)。
- 由建築物實際使用的自然人自行經營,以一家為限。
- 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以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並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可以附條件核准。
- 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不得和其他民宿或住宿場所共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口。
應備文件(第 11 條):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土地)、土地與建物同意使用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責任保險契約、外觀與客房等照片,以及地方指定文件。
規費(第 22 條):民宿登記證 1,000 元、專用標識牌 2,000 元。
建管與消防:民宿 5 間以下屬 H-2、6 間以上屬 H-1。建築與消防設施依地方自治法規;地方沒有訂定時,依第 5、6 條的基準,例如每間客房與走廊要有緊急照明、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至少兩具且每層一具;熱水器原則上要放在室外(第 7 條)。
責任保險:申請時就要附
| 項目 | 旅館(規則第 9 條) | 民宿(辦法第 24 條) |
|---|---|---|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 300 萬元 | 200 萬元 |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 1,500 萬元 | 1,000 萬元 |
|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 200 萬元 | 200 萬元 |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 每年 3,400 萬元 | 2,400 萬元 |
兩者每年都要把有效的保險證明報地方主管機關。沒有依規定投保,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7 條處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妥,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登記證;裁罰標準依房間數分級,例如旅館 50 間以下 10 萬元、民宿 5 間以下 3 萬元。
開業後的定期義務
| 事項 | 旅館 | 民宿 |
|---|---|---|
| 營運資料 | 每月填報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收等,次月 20 日前陳報;支出與資產變動每年 1 月、7 月底前(規則第 27-1 條) | 每年 1 月、7 月底前陳報前 6 個月的住用率、人數與收入(辦法第 33 條) |
| 旅客登記 | 每日登記,保存半年(第 23 條) | 保存 6 個月(第 28 條) |
| 現場標示 | 專用標識懸掛明顯處(第 15 條) | 登記證與客房配置圖放門廳,標識牌放建築物外部(第 27 條) |
| 登記事項變更 | 30 日內 | 15 日內 |
客房內也要放房價、住宿須知與避難逃生路線圖。房價報備與廣告標示登記證編號,見旅宿業頁。
未登記經營:114 年 4 月修法後的罰鍰
發展觀光條例 114 年 4 月 2 日修正後:
- 未登記經營旅館: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修正前上限 50 萬元)。裁罰標準依房間數,例如 1 到 2 間 10 萬元、6 到 8 間 50 萬元、51 間以上 200 萬元。
- 未登記經營民宿:罰鍰提高為 10 萬到 100 萬元,同樣勒令歇業(修正前 6 萬到 30 萬元)。裁罰標準從 1 到 2 間 10 萬元,到 15 間 100 萬元。
- 未登記卻在網路刊登住宿訊息:1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移除可按次處罰(修正前 3 萬到 30 萬元)。處罰對象是刊登的業者;條例沒有規定訂房平台的下架義務。
登記之後:讓旅客訂得到
登記證編號要出現在住宿廣告上,商家檔案與訂房網站的名稱、地址也要和登記一致。旅宿業商家檔案的類別、星級與評論,見旅宿業的網路資訊指南。
結論
一般旅館先辦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申請旅館業登記,登記規費 5,000 元,保險最低每人 300 萬元;民宿可以不辦商業登記,但只能開在非都市土地或特定地區、8 間(特定地區 15 間)以下,由實際住在那裡的人經營,登記證加標識牌共 3,000 元,保險最低每人 200 萬元。旅館每月申報營運資料,民宿每半年一次。114 年修法後,未登記經營旅館最高罰 200 萬元,網路刊登最高 150 萬元。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第 24、25、31、55、55-1、57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6、9、13、15、23、27-1、35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宿管理辦法(第 3、4、5、6、8、11、22、24、27、28、33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二旅館業、附表五民宿)查閱 2026-10-26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B-4、H-1、H-2)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查閱 2026-10-26
- 交通部觀光署:旅館業登記說明查閱 2026-10-26
- 交通部觀光署:民宿登記說明查閱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