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汽車保養廠、修車廠要辦什麼:營業項目、代檢資格、住宅區限制、廢機油與廢水、維修契約細節

依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公路法與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廢棄物清理法與環境部事業指定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與經濟部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整理:舊的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已廢止;代檢要 544 平方公尺以上土地與檢驗員;住宅區原則不得開修車廠;廢機油依事業廢棄物委託清理;修車廠與洗車場的廢水門檻。

本頁寫給準備開汽車保養所、修車廠或輪胎行的人,重點是開店時容易被問到的地點、環保與代檢規定。機動車輛登記數、汽車維修契約的估價與保固規定,以及商家檔案的設定,已整理在汽車維修保養廠的網路資訊指南。內容依法規與公告整理,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汽車修理業在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屬「JA01010 汽車修理業」,涵蓋汽車保養所與甲、乙種汽車修理廠。過去的〈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已在民國 90 年 12 月 5 日廢止,裡面的面積、技術士人數與工廠登記規定都不是現行要求。現在開修車廠要特別確認的是:地點的土地使用分區、廢機油的清理、廢水是否達列管門檻;想做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另有資格與設備規定。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住宅區巷口的輪胎行:在臺灣省各縣市,住宅區原則上不得開汽車修理業,但只做保養、輪胎、車輪定位等且面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的,可以設在一樓或地下一樓。
  • 有烤漆房的板金廠:住宅區不得有噴漆作業,商業區也限制動力超過 0.75 瓩的噴漆作業,要找工業區等允許的地點。
  • 想兼做驗車代檢:要有 544 平方公尺以上土地、檢驗員與技工,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才能簽約。
  • 附設自動洗車機:用水量或廢水量達門檻,就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的事業。

地點:住宅區與商業區的限制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住宅區不得作為:

  • 汽車或機車修理業;但從事汽車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且面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的,不在此限,並限於建築物的一樓與地下一樓。
  • 噴漆作業,以及動力超過 3 匹馬力、電熱超過 30 瓩或作業廠房超過 100 平方公尺的工廠。

第 17 條規定商業區不得有動力超過 0.75 瓩的噴漆作業。這份細則只適用臺灣省各縣市;六個直轄市各有自己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所在縣市為準。建管上,汽車修理場屬 C-1 類組,查法見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用途。

廢機油與零件:屬事業廢棄物

環境部公告把「汽車維修業」指定為廢棄物清理法的「事業」,範圍包括電機、引擎、底盤定位、零件、板金、烤漆、輪胎、玻璃、空調等維修保養與檢驗;指定事業產生的廢棄物,要依事業廢棄物的規定處理。

  • 清理方式:自行、共同清理,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
  • 連帶責任: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要與受託人負連帶清理責任(第 30 條),所以要確認受託業者的許可項目。
  • 民眾送來的廢機油:環境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規定,家戶產生的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加油站等設置的回收站回收;這是指民眾的家戶廢油,修車廠自己維修產生的仍走事業廢棄物程序。

廢水:修車廠與洗車場的門檻

依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符合下列條件才屬列管的事業,列管後要辦哪些許可,向所在地環保局確認:

類別 保護區內 保護區外
修車廠(第 48 類) 最大日廢水量 10 立方公尺以上,或鉛、鎘、汞等任一項超過放流水標準 最大日廢水量 20 立方公尺以上,或重金屬等超標
自動洗車場(第 33 類) 日廢水 10 立方公尺以上,或用水每日 12、每月 360 立方公尺以上 日廢水 20 立方公尺以上,或用水每日 24、每月 720 立方公尺以上

代檢:選擇性的額外業務

公路法第 63 條規定,汽車修理業具備完善的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的,可以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 資格與面積(第 4 條):依法辦妥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含汽車修理;土地 544 平方公尺以上未達 1,600 平方公尺可申請一條小型車檢驗線,1,600 平方公尺以上可申請大型車檢驗。籌設時要附都市計畫、建管、地政、消防等單位同意的證明。
  • 人員與設備(第 5 條):核准籌設後 1 年內完成;每條檢驗線要有實習 24 工作天以上的檢驗員 2 人,與持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的技工 1 人;並有煞車、側滑、前燈、排氣等檢驗設備。
  • 簽約與費用(第 7、10 條):取得審查合格證書後才能簽約,受託單位分得汽車檢驗費的十分之九。

技術士與檢驗員的人數規定,只出現在代檢業務;一般修車廠目前查無現行的聘用規定。

維修契約:產業頁之外的細節

經濟部〈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產業頁已整理估價、正廠零件、保固與逾期交車。另外:

  • 品質擔保(第五點):完成的維修要具備約定品質,沒有減少價值或不適於使用的瑕疵。
  • 零件(第三點):正廠零配件不得是盜贓遺失物;未經同意變更選定的零件,消費者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無法回復的,不必支付變更部分的費用。
  • 未領車(第十點):完成後經通知仍未領車,可依當地公有停車場費率按日收停放費,業者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保管責任。
  • 解約與終止(第十二、十三點):開始維修前,消費者可以隨時解除契約取回車輛;開始維修後也可以終止,但要付已完成項目的費用。
  • 不得留置:不得以消費者沒付變相加價的費用為由留置車輛。

結論

修車廠辦好登記即可營業,民國 90 年廢止的舊管理辦法不再適用。開店前先確認地點:臺灣省各縣市的住宅區原則上不得開修車廠,只做保養且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的才例外,噴漆作業在住宅區不可、商業區也受限。廢機油依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業者清理並負連帶責任;修車廠與自動洗車場的廢水量達門檻就要向環保局辦理。代檢需 544 平方公尺以上土地、檢驗員 2 人與技工 1 人。

資料來源

  1. 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JA01010 汽車修理業)查閱 2026-10-26
  2. 全國法規資料庫: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5 日廢止)查閱 2026-10-26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法(第 63 條)查閱 2026-10-26
  4. 全國法規資料庫: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4、5、7、10 條)查閱 2026-10-26
  5. 全國法規資料庫: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17 條)查閱 2026-10-26
  6. 環境部: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第二十二項汽車維修業)查閱 2026-10-26
  7.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 2、28、30 條)查閱 2026-10-26
  8. 環境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附表三廢潤滑油)查閱 2026-10-26
  9. 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 33 類洗車場、第 48 類修車廠)查閱 2026-10-26
  10. 行政院: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閱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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