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與營運法規
開網路商店要辦什麼:網路交易契約、七天解除權細節、個資保護與不能在網路上賣的商品
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與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濟部網路零售業個資辦法、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醫療器材管理法、藥事法與商品標示法整理:網路商店的契約要寫什麼、消費者退貨的細節、蒐集個資的告知與行銷拒絕、資本額 1,000 萬元以上公司的 72 小時通報,以及酒、菸、藥品與醫材的網路販售限制。
本頁寫給以商號或公司經營網路商店的人,包括自有網站與在購物平台、社群開店的賣家。通訊交易的基本資訊揭露、七日解除權與例外、網路零售統計,已整理在電商品牌的網路資訊指南;網路銷售的稅籍登記與賣場揭露統一編號,見商業登記、稅籍登記與統一發票。內容依法規與公告整理,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簡短回答
網路商店不需要另外的業別許可,但要做好四件事:契約條款符合經濟部公告、處理退貨符合消保法細節、依個資法告知並提供拒絕行銷的方式,以及不在網路上賣法律禁止或需要先取得許可的商品。
經濟部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公告,適用於透過網路對消費者交易的零售業者,但「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偶爾出清自用品的個人不在範圍內。
先找到自己的情況
以下是示意情境,不是真實案例:
- 自有網站賣手作飾品:契約、退貨與個資規定都適用;會員資料收集時要告知用途。
- 在平台開店賣保健器材:屬醫療器材的品項,要先取得醫療器材商許可,網路販售還有品項限制,先問衛生局。
- IG 接單賣精釀啤酒:酒不得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網路接單本身就違規。
- 資本額 2,000 萬元的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個資法,還要依經濟部的網路零售業個資辦法訂安全維護計畫,重大事故 72 小時內通報。
網路交易契約:產業頁之外要寫的條款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產業頁已整理交易頁面資訊、下單確認、運費與爭議處理。另外:
應記載
- 企業經營者的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與營業所地址。
- 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 可以對特定商品訂每次訂購的數量上限,超過時只依上限出貨。
- 提供交付地點與方式讓消費者選擇;說明付款方式,涉及小額信用貸款時要主動告知債權人與利息計算方式。
- 遵守個資法;知悉消費者帳號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交易;交易系統要有一般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不得記載
- 消費者預先拋棄查詢、更正、刪除個資等權利,或個資可以在契約目的以外利用。
- 業者可以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或預先免除業者解約時的賠償責任。
- 發生糾紛時只能以業者保存的電子交易資料認定事實。
- 排除消保法或小額訴訟的管轄法院規定。
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應記載而沒寫的事項仍是契約內容(消保法第 17 條)。主管機關會先限期改正,不改的罰 3 萬到 30 萬元,第二次仍不改罰 5 萬到 50 萬元,之後可以按次處罰(第 56-1 條)。
七天解除權:容易忽略的三個細節
- 收貨前也能解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前,也可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為檢查而拆封不影響:因檢查必要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使商品毀損或變更,解除權不消滅(細則第 17 條)。
- 由業者取回:消費者在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以書面通知的,除非另有個別磋商,業者應在收到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到原交付處所取回商品(消保法第 19、19-2 條)。
個人資料:告知、拒絕行銷與安全措施
- 蒐集時告知:個資法第 8 條要求明確告知業者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當事人的權利,以及不提供時對權益的影響。會員註冊頁與結帳頁是最常見的蒐集點。
- 行銷要能拒絕:第 20 條規定,第一次行銷時就要提供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負擔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後要停止。違反經限期未改正,按次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安全措施與外洩通知:目前有效的條文是修正前的第 27 條(保有個資檔案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與第 12 條(個資被竊取或洩漏時,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個資法 114 年 11 月修正公布了新的通報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生效。
經濟部對大型網路零售業的個資規定:適用對象是以網路零售、登記資本額 1,000 萬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的公司或商號(第 2 條)。適用者要訂個資保護政策與安全維護計畫(第 3 條),每年清查、風險評估、教育訓練與內部稽核;發生重大個資事故,自發現時起 72 小時內通報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經濟部(第 8 條)。規模未達的商店不在強制範圍,但可以把這些項目當作自我檢查清單。
不能在網路上賣、或要先取得許可的商品
| 商品 | 規定 |
|---|---|
| 酒 | 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販賣(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違反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 |
| 菸 | 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販賣(菸害防制法第 8 條);電子煙等類菸品全面禁止販賣、展示與廣告,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
| 醫療器材 | 要先經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醫療器材商、領得許可執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非醫療器材商不得刊登醫療器材廣告。網路可販售的品項另有衛福部公告 |
| 藥品 | 要先登記為藥商、領得許可執照才能營業(藥事法第 27 條);非藥商不得刊登藥物廣告 |
| 3C、家電等應施檢驗商品 | 未符合檢驗規定的不得陳列或銷售,網路與實體通路相同(商品檢驗法第 6 條) |
商品標示法第 13 條的「不販賣未依法標示的商品」也適用網路通路;第 15 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與販賣業者的資料,在平台上賣東西並不是匿名的。
開店之後
網路商店的 Google 商家檔案資格(純網路商店不符資格)與網站技術設定,見電商品牌的網路資訊指南;同時有實體門市的,見開零售門市要辦什麼。
結論
網路商店不必另外申請業別許可,但契約要寫清楚業者資訊、交付與付款方式,不得排除個資權利或任意解約;消費者收貨前也能解約,業者要在 15 日內取回商品。蒐集個資時要告知用途,第一次行銷就提供拒絕方式;資本額 1,000 萬元以上的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另要做安全維護計畫與 72 小時通報。酒、菸不能在網路上賣,醫療器材與藥品要先取得許可。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 17、19、19-2、56-1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1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20 條;第 12、27、48 條修正前條文)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2、3、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菸酒管理法(第 30、55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菸害防制法(第 8、15、32、38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1、13、40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第 27、65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標示法(第 13、15 條)查閱 2026-10-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檢驗法(第 6、60-2 條)查閱 2026-10-26